“论中国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摘要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论中国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摘要

刘美英

2009

经济研究导刊

弱势群体的概念虽然现代才出现,但是这一群体早已存在,和人类历史一样古老。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中国在这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002年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严格的说,弱势群体是指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指出,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体制外人”,早退休的“体制内人”,显然,政府关注的弱势群体具有片面性。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弱势群体就是农民,农村中没有解决温饱的那一部分人生存权受到极大的威胁,他们最怕的就是“三关”,即生病关,子女辍学关,年节关,因为无力承受日益加重的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开支,他们的就业,受教育,发展等基本权利受到严重威胁。

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比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救济制度,福利制度也建立起来,在农村也建立了合作医疗和乡村“五保户”制度,但是城乡而原结构导致农村弱势群体普遍游离于这些保险和福利之外,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远的西部山区,多数农民尚未享受到任何福利。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的,西方国家以提高全民福利为目标,他们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远远超过了中国保护弱势群体的范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仅限于城市的干部和工人,广大农村中享受社会保障的仅限于“五保户”和军烈属,而98%的农民却处于社会保障之外。

这就明显导致了几个问题:(1),政府社会保障只能仍然滞后,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存在混乱现象。(2),政府责任太重,社会成员不够充分。(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合理。(4),最大的问题是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城乡而原结构。保障面狭窄。(5),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