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教育政策应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摘要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10教育政策应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摘要

刘欣

juin 2008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公平与弱势群体教育问题正在引起人们的热切关注,讨论弱势群体教育问题时,不可忽略教育政策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既有的弱势群体某种程度上是由于不合理的政策造成的;另一方面通过政策调整可以改变弱势群体的不利处境。本文主要讨论教育政策弱势补偿的对象以及范围,途径和方式。

1,教育政策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的必要性。

1.弱势补偿是实现教育平等的基本途径。这是为了体现教育平等的理念,实现教育平等的理想。所谓补偿就是对现有的教育不平等进行纠正,达到最终事实上的平等。对于教育弱势群体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已经有的弱势进行补偿。已有的不平等是造成弱势群体的根源,现有的社会和教育不平等也是新的教育弱势群体的根源。社会成员由于其社会地位、权力、经济、社会关系的不平等造成了教育的不平等,而教育的不平等往往是造成新一轮文化贫乏,从而造成弱势群体对子女教育的漠视,也就是说这种不平等会具有代际传承性,恶性循环。

2.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时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今社会不平等现象还十分严重,许多人不能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面对社会不平等现象进行救助补偿不仅是制度需要,也是一种伦理学价值。

3.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教育。我们需要和谐教育,使教育中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达到合理平衡。弱势群体再也不能“吃政策的亏”,必须从维护教育的良性运行的高度来对待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问题。

2,教育政策弱势补偿的范围与对象

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受经济、文化、地理等因素导致发展严重滞后所造成的弱势;二是因社会转型、制度变迁、政策安排而被边缘化所造成的弱势;三是凭借自己的能力无法摆脱目前的困境而可能陷入恶性循环的弱势。主要包括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补偿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儿童,贫苦家庭子女,城市下岗人员子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等等。尤其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即当今所谓“流浪儿童”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03年中国妇联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我国流浪儿童中义务教育年龄段近10%处于辍学状态,近半数不能及时入学,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教育弱势补偿的方式

1.开放性补偿。旨在促进弱者能够自主、自强、获得快速发展的能力。

2.保障性补偿。政府通过制定教育政策,对弱势地区进行扶持。

3.就助性补偿。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群体建立扶贫助学制度,主要依靠一些社会团体的帮助。

4.帮扶性补偿。志愿者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帮扶。主要是一些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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