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机构与社会力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合力作用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论政府机构与社会力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合力作用

陈波

2005年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久的、持续的、浩繁的工作,要明确政府机构与社会力量各自的角色,二者缺一不可,互为补充,是一个完整的循环体系。

政府机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包括:首先,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其次,应将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提到保护国家主权的高度来认识,以立法委中心采取一系列措施,避免国家文化信息资源流失,国家信息主权遭到破坏;第三,政府是主导,没有政府的导向和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一句空话。政府机构的主导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设立独立的专门管理机构;第二,制定权威性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多种方式和渠道的资金支持,政府拨款是主要资金来源;第四,在人事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税收、贷款,特别是是教育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支持。第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力量的作用主要包括依靠市场经济的力量;社会闲置资金的力量;传媒的力量、民间团体的力量和教育的力量。

总之,政府机构与社会力量应共同组成一个协调体系,形成良性沟通环境,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化解政府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以期在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都执行可持续性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