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产权残缺与新型农地制度构想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产权残缺与新型农地制度构想

郑风田

管理世界,1995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产权残缺。首先,现行土地所有权者地权界定不清;其次,国家、集体、农户对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清;第三,由于土地制度变革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备,政府政策代替法律的事时有发生,不能为农户提供稳定的预期。

我国的现行土地制度是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这在有些层面上可能更多地是从政治的和意识形态角度体现出来的,但这对农民来说却不仅表现为一个虚幻的所有制空壳,而且具有实际的内涵。土地制度的残缺对农民经济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各个土地所有权“上级”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集体所有导致“均田制”;农民面临土地面积的不稳定性、补偿的不确定性、经营形式的不确定性、边界的不确定性等四大不稳定性;农民对土地的长期预期不足,土地经营行为短期化;农民对土地投资的规模不经济;农地均分掩盖农户之间人力资本差异;农地均分和频繁调整,实施成本高;福利保险机制下的农地粗放经营;耕地资源浪费严重;农民综合性使用土地的短期行为,使农业技术变迁过程被严重扭曲。

现行土地制度的残缺对农民经济行为的扭曲,使人们探讨我国农业长期发展的土地制度形式。主要思路有以下几种:土地国有化的具体思路是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把作为经营权的承包制改变为租赁制,通过公开招标来实行除口粮田以外的土地与生产者相结合,国家取得稳定的地租收入,承租者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租赁契约中规定的土地实际使用权;土地私有化的优劣之争很激烈。我国土地的农民私有制建议早在1985年就已出现,1987 1988年间,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但1989年之后,由于政治原因,人们对此问题采取回避态度,1990年之后又想采取迂回战术,想绕过私有化这个卡夫丁峡谷,主张产权与私有化是两码事,产权私有化与产权公有化没有太大的优劣之分,关键是在于如何对待的间题。

在具体设计我国的农地制度以解决农地产权的有效运作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我国新型的农地制度模式及其制度保障措施,要点为:1.总体目标原则是弱化集体所有权,搞活农民永久使用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权;2.土地制度的新形式是农民永包、单嗣继承制下的家庭农场制;3.新型土地制度实施的政策保障主要有:逐步搞活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育城乡市场,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大量转移农业剩余劳力;调整土地税制,用规范的地租制取代非规范的集体提留制,理顺国家向农民的税收关系,把暗税转为明税,但总体税负水平不应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