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安排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国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安排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解建立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一、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选择上的明确价值理念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衡的国家多是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家。我国要使城市偏向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就必须有一套完备的体制机制,并确保农业政策不发生大的波动,不仅包括农业本身应该如何做,还应该把政府的责任列在其中,强化政府自觉履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

二、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决策民主化公开化

政府对农民组织的扶持不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个合法组织渠道表达农民的心声,维护了农民的相关权益。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公民的意见参与和反馈机制,尤其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中国加速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改革进程的同时,应将公民参与决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议程,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确保农民的各种权利,赋予农民必要的话语权。

三、完善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工体制

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所侧重、合理负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分工体制是现实的选择。因此,要彻底改变政府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人比重低下问题,必须明晰各级政府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责权,构建新型、合理的政府间分担机制。

四、稳定的财政支农支出增长机制和规范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欧美等西方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农业的开支,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2O ﹪~50%,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在lO%~2O %。而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连续下降,l980年是l2.2O% ,1990年是9.98% ,近年来大致维持在8 %左右。因此,我国的财政预算安排要保证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并确保增长幅度。实行规范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各国解决城乡差距的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供给最基本的手段。我国应该通过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并保持长效增长,不断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五、健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法律保障制度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应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之上,通过法制化途径,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获得稳定的法律保障。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规划法》,但是还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权利、责任的法律体系,尚缺乏有效保护“三农”的法律法规。我国需在宪法框架内,进一步形成系统性的保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律体系,把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