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法律人”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分析》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传统中国“法律人”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分析》

张仁善

一、法律人的角色定位

1. 法律精英的角色定位。传统社会的法律精英主要由“士”阶层组成,他们对于早期法律(如礼与法、德与刑、重刑与轻刑)问题展开的讨论,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法、司法指导原则的出现。

2. 专制君王的角色定位。传统中国社会,皇帝兼具立法、司法的双重角色。成文法形成以后,专制君主的命、制、诏、敕、大诰、圣谕、广训等,都具有法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君主无疑也是一切重大案件的终裁者。

3. 司法官员的角色定位。传统中国早期,司法与行政的分工相对明确,司法主体大致包括从事审判、监察、谏议、执达、衙差、仵作等职业的人员。明清时期,研习法律者递减,专业化的法律教育基本被官方忽视,非理性化的司法行为非常普遍。

4. 师爷的角色定位。他们受地方衙门主官聘请,协助处理刑名、钱谷、文牍事务,没有官职,属于佐杂人员。地方衙门处理的刑事、民事及经济案件,几乎都要经过师爷特别是刑名师爷之手,师爷称得上是“不是法官的法官”。

5. 讼师的角色定位。“讼师”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没有官方认可的“律师”资格,专门为当事人“打官司”,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的人。由于政府法律禁止讼师参与诉讼等原因,传统中国“讼师”的社会地位极低。

二、法律人的功能分析

1. 行政司法混同,权力缺乏制约,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传统中国社会,皇帝兼掌立法和司法,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由于最高统治者的专擅,司法权完全成了行政权的附属品,权力性质含混不清,无法显示其独立的司法功能。

2. 司法主体非专业化,导致司法行为的情绪化严重,形成司法擅断。传统中国社会的司法官群体十分复杂。由于政刑一体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的人治化特征比较明显。各朝代以实体法为多,缺少严密的程序法,司法公正中,程序公正没有保障。

3. 缺少抗辩的审判形式,司法程序失去监督,公平与效率严重失衡。传统中国社会,纠问式审判盛行,既无法律监督机构,又无辩护律师或陪审团出庭。

三、法律人、法律与社会

法律控制与权力控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因制度,还是制度因人。而中国历史上,所以有周期性的恶性循环,就是制度因人。传统中国社会法律与君权合为一体,君主英明,则官员“自律”意识较强,循吏、清官往往较多;君主昏庸,则官员自律意识淡薄,赃吏、贪官较多。法律的他律作用因君主的权威稳定与否而波动。如何培育适应新时代的合格法律人,使法律人与法律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仍是当下迫切关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