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方律师社会角色比较中看中国律师定位》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从中西方律师社会角色比较中看中国律师定位》

苏越 戴隆云

一、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

1.从政治地位上看现阶段我国律师社会角色。现行《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意味着中国律师职业的民间性。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律师没有政治地位和前途。

2. 从律师的法律地位上看现阶段我国律师社会角色。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很少,但涉及律师权利限制、禁止性条款却占了相当的比例,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如《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而辩护人、代理人绝大多数是律师。

3. 同西方律师的社会角色相比,我国律师社会角色所具有的特征。第一,片面注重律师制度作为民主和法制的标识意义,忽视其实质精神的赋予。第二,偏重律师以其专业化的匠技能力对社会需求的某种适应,极少关注律师在维系和改善“政治一社会”结构方面的潜在功能。

二、对我国律师社会角色之思考

1.我国对律师社会角色的定位的条件已经成熟,时机已经到来。第一,从政治时机上讲,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方略。第二,从经济基础来讲,3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为律师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从国际环境上看,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国际条约,我国有关律师的立法应受国际条约约束。

2.我国律师应该具备的社会角色。

(1)律师应是社会中的政治人。第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并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的比例。第二,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第三,完善职业共同体的立法,平衡共同体之间的公权的分配,进行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

(2)律师应是社会中的法律人。要在我国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大力扶植律师业的发展,并帮助拓展律师的业务范围,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人制度。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债务纠纷、交易中的商业贿赂、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事前以相关法律抑制这些问题的发生。

(3)律师应是社会中的经济人。,目前的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很少有称得上“大牌”律师的。要培养一批大牌律师,一是要提高律师自身的素质;二是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名声显赫的律师事务所。

(4)律师应是社会中的文化人。法律是人文关怀的产物,它通过精妙的设计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法律之师”的律师,为处于各种纷扰中的人们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