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久和平的两种讨论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关于永久和平的两种讨论

康德《永久和平论》与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的对比阅读

熊文驰

《欧洲研究》,2003年第1期

18世纪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探讨了现代国家意义上的永久和平, 在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讨论“永久和平”,出发点在于“世界公民权利”;21世纪哈贝马斯在《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中试图修正其前辈的观念,越过国家主权讨论“永久和平”,出发点在于人权。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国际法主体,深入到了个别法律主体的地位当中,并且在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为个别法律主体提供了一种完整的成员资格。世界范围内人权保护的一个弱点在于缺少一种行政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干涉民族国家的主权而使《人权宣言》得到尊重。

哈贝马斯的“人权”与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有何差别?康德认为,世界公民权利就是自由的权利,即意志自由,因此,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只能是:个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作为自由意志者,依据实践法则而自由行动的权利。这一自由的前提是异己的法律,在法律的限制下行动,因而是不自由的,他律的。哈贝马斯提倡资本主义的人权概念,他认为自由的实现条件是“不损害他人权利”,他人的存在构成我的界限,是典型的他律,因此哈贝马斯的人权自由与康德的意志自由有着本质区别。

康德的国家是基于原始契约之上的道德人格,国家主权的根本精神就在于意志自由,这正符合世界公民权利的概念,而非与世界公民权利相矛盾。哈贝马斯所谓的近代意义上的人权始终是自利市民相互构成界限的权利,国家作为一种异己的、在上的权力,通过强力来维护这种界限,于是才有国家主权与个人人权的冲突。但在康德的论述之中,没有给出很具体的措施来创造永久和平,因此在现实当中力量不足。哈贝马斯则围绕其“人权”概念,提出若干措施以加强现实约束力。

康德的“和平”概念是指永久性的和平,即除了防止暴力以外,还要消除个人间的对立状态。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和平是消极的,只是防止暴力,他要积极和平,要以此为条件实现不同集团、民族的和平共处。这种和平不能消除对立状态,只能在管制之下取消暴力,在康德看来才是真正的消极和平,或者说只是表面的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