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平思想的当代意义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康德和平思想的当代意义

哈贝马斯、罗尔斯对康德和平思想的改造

艾四林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康德《永久和平论》发表200多年来,西方思想理论界围绕其“和平”观念的讨论从未曾间断过。当代西方两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不约而同加入了这一讨论。哈贝马斯发表了《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罗尔斯也发表了《万民法》。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和平思想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康德在国家权利和国际权利之外,提出了第三种权利“世界公民权利”,这是权利理论中的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罗尔斯则认为,“我的基本观念,遵循了康德在《永久和平论》(1795)中的概述,以及他foedus pacificum (和平联盟)的观念。”但是,两位哲学家又都试图根据200年来的人类历史经验对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表达的和平思想加以改造,虽然二人的路径不尽相同。

康德认为,人与人相互间的和平状态是“被建立起来的”,是由契约、法律建立起来的,国家产生的目标是保障和平,国家主权是一切的基础,也是和平的基础。罗尔斯赞同康德将永久和平的世界描述为政治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世界,也认同国家主权基础上的世界和平的主张,并强调在人民层面上进行建构不同人民的和平共处。哈贝马斯则认为,在全球化的世界,康德将国家主权作为世界和平的基础在全球化的时代中面临挑战,应该在制度层面,建立跨国家的政治行为层面,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世界和平。

康德认为,国际社会中的所有国家应按照一项原始社会契约的观念建立联邦以保障国际和平,在这一国家联盟构想中,共和体制是联合的先决条件。哈贝马斯部分认同一个国家内部民主状态对对外采取和平主义的立场,但指出人民的共和主义的普遍主义的价值取向也可能导致推广民主制的战争。罗尔斯也则认同共和民主制的和平特性的,但认为自由民主社会并非和平联盟的唯一基础。康德的自由国家的联盟不具备国家的特性和强制权威,因此它并非是世界共和国和世界政府。哈贝马斯则认为应该建立实质性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国际联盟。罗尔斯认同康德国家主权的观念但其和平的联盟又非国家联盟而是人民联盟,他试图通过用人民替换国家,对国家主权做某种程度的限制。

在康德看来,永久和平只是世界公民状态的一种表现。在罗尔斯那儿,永久和平则是万民法的建立,在哈贝马斯则是人权的实现。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试图将康德的消极和平改造成一种积极的和平。这样的改造也常使他们在对现实政治的阐释中陷于尴尬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