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共房屋政策:“居者适其屋”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澳门公共房屋政策:“居者适其屋”

张宁

18 juille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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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策制订者的更高期待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共房屋政策,达到“居者适其屋”的目标。

在房屋市场方面,政府采取以自由市场为主要资源配置手段,政府只做必要调节的住房制度。1980年订立社会房屋和经济房屋并行的公共房屋政策。1995年首次公开接受经济房屋购买的申请,而相关执行机构也经历了数度变迁,由当初的数个不同部门分散管理,发展为由1990年成立的澳门房屋司统筹管理公共房屋。

公共房屋是指由澳门政府自主兴建,或由政府提供土地给开发商投资兴建,用于出租或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以解决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困难家庭之住房需求的那些住宅单位。澳门的公共房屋分为两大类型,一为社会房屋,一为经济房屋。目前,公共房屋在总体市场的占有率约为30%。

社会房屋是公共房屋中用于出租的住宅单位,对象是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社会房屋的分配有三种方式:一般竞投、限制竞投与例外情况。

经济房屋在法律上是指按照《房屋发展合同》所建造的住宅单位。在该类合同中,建筑企业承诺建造售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并将一定数量的住宅单位交付政府来支配,以此作为政府向其批出土地及提供其他各种优惠条件和扶持的回报。购买者与承建者直接商洽,竞投价格。经济房屋的屋主按照法律必须自住,有“不可转让责任”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