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运行缺陷与食品安全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运行缺陷与食品安全

“The Functional Defects of ‘Company+Farmers’ Model and Food Safe”

林柯, 任红岩(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2006, 年第2期

《科学·经济·社会》(Science, Economy and Society), pp. 69-72

Abstract:

食品安全问题有两个来源:(1) 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健康极其有害的原料和辅料,或者生产卫生条件不合格。而部分流通和零售企业在有意或无意情况下,公然出售这些食品;(2)作为食品原材料的农产品,由于严重超标使用化肥和各类有害农药,或者由于环境污染原因,本身就不安全。本文主要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导致农产品不安全的产生机制。一般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和农户的约束,但本文的分析表明未必如此。

农业产业化“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按照双方之间契约联系的紧密程度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和“一体化契约型”。目前,“准市场契约型”是“公司加农户”广泛采用的模式,本文重点分析该模式的实际运行机制。

准市场型契约中,公司与农户通过契约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通过契约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来规范公司与农户的交易关系。该契约关系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以实力决定谈判地位的博弈过程,博弈各方包括农户、公司、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代替了原来的种子、农药、收购、加工等多家企业,承担了与农户及消费者的所有交易任务。

在上述四方博弈中,各方的角色和行为动机如下:(1)公司——经营者和受益者,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均具有主导性地位,可以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将责任推卸给农户;(2)农户——生产者和受损者,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无形中承担了超额的市场风险。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农户往往会在生产中偷工减料,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因此,农户既是不完全契约的“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3)消费者——往往也是受骗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发现不安全食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将被推卸给农户,而消费者根本不可能找农户追究责任,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有自认倒霉,于是继续纵容公司和农户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4)政府——不合格的监管方与纵容者。由于监管成本太高,不能对广大分散的农户和公司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甚至有些地区的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公司达成“共谋”,纵容其违规行为。

准市场契约型“公司加农户”模式的上述运行缺陷,导致如下负面效应:(1)产生新的负外部效应,契约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相互推委卸责,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放松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使得原材料质量下降;农户因不再直接面对消费者,降低了靠质量寻求市场的动力,从源头上影响了食品的安全;(2)信息不对称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相互隐瞒真实情况,给市场传达错误的信号,市场不能依靠供求机制驱逐不安全食品;(3)契约不完全导致风险收益的不对称和约束机制的失效。很多因素强化了契约双方的违约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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