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 中欧社会论坛 - China Europa Forum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杜吟棠(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2006年第2期

《小城镇建设》,pp. 34-39

Abstract:

我国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面临的交易成本高,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提出,就是试图在解决这“四低一高”的问题上取得某种突破。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五种模式。(1)“市场+农户”模式:市场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为农户带来较低交易成本。(2)“基地+农户”模式:基地的类型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商品生产基地、龙头企业自行建立的基地以及公司与农户或社区集体签约建立的基地。(3)“公司+农户”模式:公司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大体上有四种类型,即互惠契约、出资参股、市场交易以及“土地反租倒包”,其中一些模式与“基地+农户”模式是一致的。(4)“合作社+农户”模式:(5)“协会/中介+农户”模式:协会是一种非企业团体,主要靠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从事专用生产资料经营和收取产品销售中介费等来创收。中介”主要是指那些为交易双方提供联系客户、库存、运输等居间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

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有372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839家,其他龙头企业2万多家。全国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农产品订单所覆盖种植业面积达到3.27亿亩,约占当年全国农业播种总面积的14%,其中近一半由龙头企业下达。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究竟给农民收入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迄今为止,并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详细的农户调查。只能从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和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提高的情况,来间接反映农民收入情况的改善。

数据显示,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一体化程度已经有较大提高,无疑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有着明显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迅速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链条延长,对于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也有着无可辩驳的正面作用。但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龙头企业截留,较少惠及农产品生产者,这仍然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是以龙头企业带动为主。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是比较松散的契约合同型,而非出资入股型。这种依附于龙头企业的商品性生产规模扩大带给农民的增收效益,是否能够持久稳定,仍是一个疑问。近年来,各地农民和龙头企业之间的毁约事件时有所闻,这就说明“公司+农户”关系的不稳定。

研究结论是,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中,政府政策应更多地倾向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而不是发展“公司+农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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